当前位置:中国广告人网站--->媒介宝库栏目--->媒体杂谈-->详细内容
云南红塔电视台台长犯罪纪实
作者:佚名 日期:2001-7-3 字体:[大] [中] [小]
-
“天外有天,红塔集团”。许多人也许没有忘记,这是很长一段时间内在中央电视台和云南电视台播放的云南红塔集团的形象广告。负责这个广告播出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原云南红塔集团电视台台长丁云。
名噪一时的丁云因涉嫌贪污,于200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又发现其涉嫌受贿。此案经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审查后,于2000年12月1日报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1年1月16日,玉溪市检察院将此案退回红塔区检察院补充侦查。2001年2月16日,红塔区检察院再次将此案报玉溪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2001年3月30日,玉溪市检察院以丁云涉嫌受贿446万余元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40岁的丁云,是云南个旧市人,以前深得“烟草大王”褚时健的宠爱,自1988年调入红塔集团电视台工作以来,便被委以重任。丁云作为红塔集团电视台的台长,也曾在宣传企业形象、树立企业精神及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方面付出了艰辛,作出了贡献。1999年红塔电视台被评为“全国双十佳企业电视台”,丁云本人也被评为“全国双十佳企业电视工作者”。
丁云有着令人羡慕的工作环境,也有着很好施展才华的舞台。可遗憾的是他却未能珍惜自己的一切,他的行为不仅玷污了企业的形象和声誉,也使自己走向了毁灭之路。
1991年初,丁云就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逮捕,当时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结果因证据不足而撤案,丁云被无罪释放后和妻子“下海”经商了。
1996年初,原集团总裁褚时健又把丁云叫来继续当台长。当年,北京先奇广告有限公司董事长杜某来到玉溪。以前就和杜某认识的丁云,将杜某引见给了褚时健。褚时健明确提出要搞红塔集团的形象广告,并确定企业形象广告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费用由丁云决定,而云南电视台由谁播出及播出费用也由丁云决定。之后,丁云对杜某称:“集团打出的广告费用还要作他用,要打回一部分。”
杜某明知这不合常理,因为先奇公司与红塔集团签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很明确的,红塔集团按合同金额付款,先奇广告公司只要使广告按照合同规定的播出方案在中央电视台播出了,合同就履行完毕。但杜某别无选择,只能按照丁云提供的账户、地址汇款。
集团企业形象广告自1996年烟厂厂庆期间开始在中央电视台、云南电视台播出了。
1998年底,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收到红塔电视台职工的一封联名举报信,举报丁云有重大经济问题,丁云再次进入红塔区检察院检察官们的视线。经过初步调查,检察官们发现丁云有贪污的事实存在,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00年4月22日以涉嫌贪污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丁云进行立案侦查。但是,随着此案的一步步深入,检察官们发现案情有所变化,并不是一开始时举报的贪污,而是触目惊心的受贿问题。
在玉溪、昆明两地有7套住宅及一辆豪华轿车的丁云,平日的生活风流潇洒,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面对办案人员,他采取的是沉默或顶撞的态度,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在如山的铁证面前,丁云总是矢口否认他的罪行。检察官每次讯问时,他留给检察官的都是“零口供”。
在案件线索不清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只能从相关人员及其账务上顺藤摸瓜,他们夜以继日地上北京、下浙江、跑上海,内查外调进行了艰苦细致的侦查工作。
2001年2月16日,案件终于告破。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为:丁云利用其担任红塔集团电视台台长的职务便利,在北京先奇广告有限公司、云南山霸广告有限公司、云南创亿广告有限公司分别代理云南红塔集团企业形象广告在中央电视台和云南电视台播出的业务中,于1997年7月至2000年3月间,先后向北京先奇广告有限公司董事长杜某索要人民币381.87万元;向云南山霸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索要人民币40万元;向云南创亿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索要人民币25万元。共向3家公司索要人民币446.78万元。
三家广告公司收到红塔集团的款项包括了两个部分,一是付给电视台的广告费,二是本公司的代理费。按照惯例,代理费是广告费的15%。据中央电视台提供的证据表明:近几年,红塔集团的企业形象广告费是3900余万元,因此,先奇公司转来云南的款项就是杜某所说的公司的利润。
在办案中检察官们找到褚时健,他证实企业形象广告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费用已授权由丁云决定,而云南电视台由谁播出及播出费用也由丁云决定。现任红塔集团总裁字国瑞同样证实了该形象广告的播出是沿袭了原来的做法。
巨款就是这样向丁云滚滚而来:1997年1月13日,红塔集团财务汇了1916万元广告费到北京先奇广告公司之后,杜某按丁云的意思安排公司财务人员于同年7月18日将100万元人民币汇到云南山霸广告公司,该公司刘某又按丁云的意思分别提取现金交给丁云;1998年1月4日,红塔集团汇了1986.92万元广告费给北京先奇广告公司。1998年2月,丁云对杜某说:“红塔集团转来的广告费中有一部分是云南电视台播红塔集团企业形象费用。”杜某按丁云的意思安排公司财务人员于同年2月6日将90.89万元汇往云南兴国影视广告有限公司,同一天,又汇出90.89万元到云南新光影视广告有限公司,这两公司在丁云的授意下分别提现交给了他;1998年11月至2000年1月,红塔集团分5次汇了很大一笔广告费给北京先奇广告公司,2000年3月初,丁云到北京找杜某,对她说:“去年,你们的代理费也不少,企业在其他地方还要用钱,我给你个账号,你汇过去就行了。”丁云写了椒江市供销社贸易公司的名称及账号交给了她。几天后100万元如期而至;1997年至2000年,红塔集团企业形象广告在云南电视台的播出分别由云南山霸广告有限公司、云南创亿广告有限公司等代理,其间,丁云找到云南山霸广告公司的总经理刘某,对他说:“这件事是帮别人搞的,需要转出去一部分钱。”并将汇款账号及名称告诉了他,丁云从中获取了40万元;1998年12月和1999年6月,红塔集团汇了两笔款到云南创亿广告有限公司,丁云找到该公司总经理王某,对他说:“我们要买摄录器材。”从中索要人民币25万元。
玉溪市检察院就丁云受贿案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丁云不构成受贿罪,应宣告无罪的观点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为维护国有企业形象,保护国有企业公务活动的廉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为:被告人丁云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46.78万元。
丁云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并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肖凤珍 吴锡章)